本条定义了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规则是为了确保到达RCEP进口成员方的产品与离开RCEP出口成员方的产品完全一致,降低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人为操纵或者被掺加非优惠货物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直接运输规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判定原产地的规则,而是一种行政手段,用来防止在运输途中对原产产品所进行的欺骗行为。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是对直接运输的严格要求,规定货物必须在RCEP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直接运输。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是对第(一)项的例外规定。这是因为有些RCEP成员方之间地理位置遥远(如:中国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直接运输在实践中不可行或者成本过高,因此,第一款第(二)项允许转运,但规定了前提条件:一是在转运过程中不得对产品进行加工;二是产品需要处于转运国海关的监控之下;三是需要提供全程联运提单或未加工证明等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