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衢州建橙有机硅有限公司、江西省奔越科技有限公司、中蓝晨光化工研究 设计院有限公司、南京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蓝晨光成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文贞玉、何邦友、俞强、陈敏剑、陶再山、刘芳铭、方炜、王永桂、杨亦清。
本文件版权归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
本文件由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解释。
本文件为首次制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由钠缩合法制得的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产品,产品用做硅油、硅橡胶或硅树脂的封头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488 液体化工产品折光率的测定(20℃)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4.2 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产品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技术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本文件除另有规定,所有试剂的纯度应为分析纯,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均按 GB/T 601、GB/T 603 之规定制备。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定。
5.2 外观的判定
于50 mL具塞比色管中,加入试样,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轴向目测。
5.3 质量分数的测定
5.3.1 方法提要
用气相色谱法,在选定的工作条件下,使样品汽化后经色谱柱得到分离,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 测,采用面积归一化法定量。
5.3.2 试剂
5.3.2.1 载气:氮气,体积分数大于等于 99.99%,经硅胶或分子筛干燥,活性炭净化。
5.3.2.2 燃气:氢气,体积分数大于等于 99.99%,经硅胶或分子筛干燥,活性炭净化。
5.3.2.3 助燃气:空气,经硅胶或分子筛干燥,活性炭净化。
5.3.3 仪器
5.3.3.1 气相色谱仪:配有分流进样装置及氢火焰检测器的任何型号的气相色谱仪,整机灵敏度和稳 定性符合 GB/T 9722 中的有关规定。
5.3.3.2 色谱工作站。
5.3.3.3 微量注射器:1.0 μL。
5.3.4 色谱柱及典型操作条件
本标准推荐的色谱柱及典型操作条件见表2,典型色谱图见图1。能达到同等分离程度的其他毛细 管色谱柱及操作条件均可使用。
表 2 色谱柱及典型操作条件
5.3.5 分析步骤
色谱仪启动后进行必要的调节,以达到表 2 的色谱操作条件或其他适宜条件。当色谱仪达到设定 的操作条件并稳定后,进行试样的测定。用色谱工作站记录各组分的峰面积。
图 1 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的典型色谱图
5.3.6 结果计算
样品中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的质量分数Wi,以%表示,按式(1)计算:
5.3.7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二甲基二乙氧基硅烷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 大于0.10%。
5.4 氯离子的测定
5.4.1 方法原理
选用非水溶剂专用银电极,以硝酸银标准溶液为滴定剂,借助电位突越确定反应终点,根据突跃点 对应消耗标准溶液的体积,可计算出样品中氯离子含量。
5.4.2 试剂
5.4.3 仪器
5.4.4 分析步骤
精确称取样品50 g(精确至0.0001 g)于滴定杯中,按仪器说明安装好,按GB/T 3050的规定进行测 定。
5.4.5 允许差
两个平行测定值的绝对差值不得大于2 mg/kg,取两个平行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5 折光率的测定
5.6 密度的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
6.2.2 组批和抽样
以相同原料、相同配方、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组批,其最大组批量不超过50000 kg。每 批随机抽产品 0.5 kg,作出厂检验样品。
6.2.3 判定规则
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 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3 型式检验
6.3.1 检验时机/总则
b)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每一年/每一季度)进行一次;
c) 产品结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3.2 检验项目
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型式检验为本文件第 4 章要求的所有项目。
6.3.3 组批和抽样
以相同原料、相同配方、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组批,其最大组批量不超过 50000 kg。每批随机抽产品 1 kg,作为型式检验样品。
6.3.4 判定规则
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 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包装容器上应有清晰、明显、牢固的标志,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 厂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和本标准标号等级。并应有符合 GB 190 规定的“易 燃液体”和 GB/T 191 规定的“怕雨”、“怕晒”等标志。
7.2 包装
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产品采用干燥、清洁的塑料桶包装,每桶净含量 20 kg 和 50 kg,或采用 用铁桶包装,每桶净含量 170 kg,也可根据客户推荐的方法进行包装,包装要符合安全规定。
7.3 运输
按照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同车装运,并应轻装轻卸,不得重 压,不得日晒雨淋。
7.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清洁、阴凉的仓库内,远离火源及其它危险品。二甲基乙烯基乙氧基硅烷自生产日起,贮存期为一年,逾期应重新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仍可继续使用。
8 安全(下述安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熟悉实验室的常规操作。本标准未涉及与使用有关的安全问题。使 用者有责任建立适宜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确保首先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